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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5月21日讯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21日,长沙市公布《关于切实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儿童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预防接种证。
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应办预防接种证
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儿童出生后,由儿童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实施接种;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实施接种。
同时,严格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儿童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单位应主动开展调查摸底,掌握责任区域儿童出生及流动儿童信息,及时建卡建证,及时补种,加强预防接种登记管理,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并按规定上报相关报表。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国家免疫规划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承担接种工作的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关接种单位督促儿童的监护人,让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通知》要求,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接种第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新生儿用乙型肝炎疫苗等)由政府承担费用,相关部门不得向公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类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含在医院出生的新生儿接种的乙肝疫苗、卡介苗等)、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通知》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体系,纳入政府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同时,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申请与指定相结合的原则设置接种单位,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接种单位原则上设置在乡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接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管和指导。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医务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全市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新建或改扩建时,预防接种门诊必须按照要求同步建设到位。
接种疫苗死亡应给予一次性补偿
根据要求,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和补偿工作。对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公平、公正处理。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害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预防接种工作承担全面责任,要将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负责做好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