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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经营疫苗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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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经营疫苗有规定
作者:国务院 文章来源:新华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3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4号国务院令,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不具备以上所有条件者,均属违规经营。
文章录入:yufang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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