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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从2005年1月开始,我省将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给予津贴补助。 乡村医生津贴对象为: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承担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可配置1~3名乡村医生,以县为单位,每个行政村平均按2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对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名单及承担的工作任务予以张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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