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动态资讯 | 下载中心 | 图片资料 | 生物制品 | 接种门诊 | 传染病 | 政策法规 | 预防接种论坛 | 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预防接种网 >> 政策法规 >> 政策 >> 文章正文
两部通知要求做好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 【字体:
两部通知要求做好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作者:新华网    文章来源:预防接种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5

  卫生部、教育部近日通知要求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以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保护儿童身体健康,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通知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应当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

  通知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漏种儿童补种工作列入常规工作计划。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做好辖区内漏种儿童补种的工作安排,提前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报表和补种(补证)通知单提供给托幼机构和学校,对接种单位开展补种和补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收集统计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并逐级上报。接种单位应根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发现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补种(补证)通知单交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或学校对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也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漏种儿童应按要求补种或补证。

文章录入:yufangz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Google Adsense 相关文章
  • 浙江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